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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原则与“WTO第一案”

作者:佚名    篇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2

【管理咨询网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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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一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某种国内政策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构成歧视。其中,国民待遇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一个很重要的体现。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给予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同等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的待遇。

  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伊始就受理了一起非常棘手的贸易争端:委内瑞拉申诉美国。事情的起因是,1993年,美国环保署根据国会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制定的“汽油规则”,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销售的汽油必须符合新的清洁度标准。在美国污染严重地区只允许销售法定清洁汽油(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销售的常规汽油不得低于1990年所售汽油的清洁度。关于1990年清洁度标准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供应商可自行确定本企业的标准,而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法定标准。美国的这一政策公布后,遭到了作为美国重要的国外汽油供应商委内瑞拉的反对,认为该政策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严重损害了委内瑞拉的经济利益。于是,委内瑞拉便把美国“告到”了世界贸易组织。随后不久,巴西也加入了对美国的申诉。这便是所谓的“WTO第一案”。

  在此案中,美国显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因为它在实施新汽油政策时对进口汽油的化学性能规定了比国产汽油更严格的标准,构成了对国外汽油供应商的歧视。于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美国的汽油政策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美国修改汽油政策,使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相一致。美国接受了裁决,并应委内瑞拉的要求,自1996年5月20日起的15个月内修改其汽油政策。1997年8月19日,美国签署了新的汽油政策,“WTO第一案”也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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