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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2 |
| 【管理咨询网编者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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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具有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特殊作用。文章重点论叙了在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出了策略构想和政策建议,以此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稳步实施。 关键词:金融创新 资产证券化 商业银行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金融体系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而不断完善,各类金融子市场已经初步建立,参与主体日益多元,交易产品日渐丰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大大加快了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的步伐。但是,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仍面临着变革和发展的诸多挑战。各个子市场之间互联互通不够,间接融资比例过高;资本市场规模较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较为单一,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微观主体和市场行为尚需进一步规范;银行体系承担了过多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金融风险过多集中于银行。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不断创新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一种重要的创新产品,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转换为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能够连接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改善银行流动性,提高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促进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协调发展。 形势所需 资产证券化自20世纪七十年代出现到八十年代中期则有了长足发展。按照一般规律,只要能产生现金流,任何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因此,世界上各发达工业国家的证券资产范围随着银行业务创新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扩大,资产证券化的组合结构设计及风险控制机制也越来越精巧、复杂。仅从美国情况看,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已成了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大宗金融交易商品。 中国还处于市场经济发育的初级阶段,金融体系目前的现状是机构种类少,业务传统落后,工具比较单调。在间接融资占绝大比重的情况下,所有商业银行几乎都存在资产流动性低、盈利能力较差的问题。2004年伊始,动用外汇储备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这表明金融改革的步伐在明显加快。现在的问题是,银行的产权改革必须与其业务创新同步进行。我们不能把眼光只盯在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上,还特别要关注银行盈利能力的提高、风险分散及竞争力增强等一系列问题。产权改革、上市融资如果最后不能体现在盈利能力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方面,那么,一切都会变成一场空忙。从全国情况看,在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在银行资产比重中不断提高的同时,江浙等发达地区银行已出现了普通项目贷款期限长期化的趋势,所有这些,都在客观上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可能的发展空间,而中国利率走势的不确定性、利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也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工具创造了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从这一点看,中国的银行业改革应当把信贷资产证券化当成业务改革和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当成解决信贷资产存量问题和优良贷款机会分享和风险分担增量问题的一个基本手段。 我国目前正处于入世的“后过渡期”,2006年后我国金融业将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不菲的收益水平,因而有可能成为外资金融机构竞相争夺的“富矿带”,成为外资金融机构抢滩中国市场的一个重点。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使我们通过具体的证券化实践发展机构,积累经验,培养人才,缩小同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差距。这样,我们就会在证券化业务方面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从而提高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处于被动地位。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条件。其一,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开展证券化业务的强烈的内在需求。需求是创新之母和供给之因,金融机构需求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生成的直接动因。出于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贷款风险和提高资本充足比率等方面的需要,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对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态度非常积极,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资产证券化也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索。其二,拥有可以实施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国家开发银行拥有相当规模的中长期贷款,贷款质量较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金额都很大,不良率也较低。这些资产大部分达到了合格资产的质量和规模要求。其三,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大大增强,各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健全,机构投资者力量迅速壮大,市场法制环境和信用环境不断改善,市场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从而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较好的市场基础条件。 策略构想 资产证券化在国外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也已经有过初步探索。代表性的项目有1992年三亚地产证券化、1996年广深珠高速公路证券化等基础设施证券化,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OSCO)北美航运应收款支撑票据、2000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8000万美元应收账款证券化等。2003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了探索。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对宁波分行账面价值26亿元的不良资产进行了证券化,标志着国内商业银行在证券化方面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实施还面临诸多约束和挑战,基于自己的证券化实践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应该考虑采取先试点、后推广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行证券化,并采取下述步骤: 1、继续尝试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批量剥离而加速不良资产风险转移,降低银行的财务负担,增强银行不良资产的流动性,有利于不良资产的科学定价和处置的专业化,对我国商业银行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华融项目和工行宁波项目的初步成功表明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2、积极探索中长期贷款证券化。2004年3月末,我国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已达40%,余额超过7万亿元人民币。中长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使银行可在资本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解决功能错位的问题。从技术可行性的角度来看,公路、电厂等基础设施资产具有较为稳定的现金流,适合作为中长期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产品推出。继国家开发银行之后,工商银行推出了新的间接银团产品,将基础设施贷款分割转让,并融入了相应的结构设计和信用增级措施,已初步具备基础设施贷款证券化雏形,继续深化后可望形成真正的基础设施贷款证券化产品。 3、着手准备启动住房贷款证券化。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从1997年的190亿元增长到2003年底的1.2万亿元,基础资产初具规模。尽管住房贷款的不良率较低,但数据表明其绝对数值却在快速攀升。因此,在不远的将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将逐步体现。我们应该充分总结在不良资产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方面所获取的经验和技术,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做好准备。 4、为汽车贷款和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做准备。汽车贷款和信用卡应收款是国外重要的证券化产品。尽管目前我国汽车贷款和信用卡应收款的绝对规模还较小,但汽车贷款和信用卡应收款的风险也逐步凸现。近年来,我国消费信贷的坏账率一路攀升,部分地区高达20%~30%,远远高于国际上个位数的水平。随着贷款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以及贷款风险分散要求的增加,这两种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将继不良资产、基础设施、住房抵押贷款之后逐步推开。 政策建议 除了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努力之外,要更好地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政府还应该从立法、税收、会计准则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建议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分阶段、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1、加快完善法律环境建设。鼓励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试点,与此同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如探索用信托模式发行证券,借鉴美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对SPV的法律地位尽快予以明确,允许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充当SPV。此外,还需完善相关会计法规制度等。为降低立法成本提高效率,可以考虑首先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逐一分解研究,看看这些问题是否可以在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下,通过制定层级效力较低的规章的形式加以解决。例如,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制定的《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来解决有关债权通知、抵押权转移、资产证券化公司的设立等问题,可以通过证监会制定的《资产支撑证券发行与交易办法》来解决有关发行与交易的问题。通过这些办法先进行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更高层次的法律和法规,这样可以尽快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同时总结经验加紧《资产证券化法案》的立法进程。 2、明晰会计、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参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与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交纳实体所得税,避免对投资者、发起人和特殊目的载体的双重征税,对于发起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折扣销售而产生的损失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在资产转移过程中,豁免发起人转移资产的营业税和印花税。 3、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解决可交易性。建议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债券和信托凭证方式。对于债券性质的证券化产品,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和公募发行的条件、方式。对于信托性质的证券化产品,修改《信托法》,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条件成熟时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无纸化、可集中交易的信托权益。 4、培育机构投资者并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扩大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使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或将资产转移给国外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外资投资和国际证券化有关的结售付汇问题。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有权威性、在国际有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加快发展担保市场,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及其市场行为,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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